- 首頁 > 政務公開 > 政府信息公開 > 市政府文件 >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 索 引 號:QZ07101-1300-2025-00316
- 備注/文號:南政辦〔2025〕25號
- 發布機構:南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22
霞美鎮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南安經濟開發區通訊設備產業園及綜合配套項目(霞美鎮東清片區)土地和房屋征收補償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南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7月21日
(此件主動公開)
南安經濟開發區通訊設備產業園及綜合配套項目(霞美鎮東清片區)土地和房屋征收補償實施方案
為加快推進轉變南安市霞美鎮東清片區基礎設施落后的現狀,改善人居環境,優化城市布局,完善城市功能,南安市人民政府決定征收南安市霞美鎮東清片區內尚未征收的土地及地上物。為維護公共利益,積極穩妥推進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區域內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則
堅持“依法依規、公正公開、保障權益”原則,接受被征收人及社會各界人士的監督。
二、被征收人及補償方式
(一)征收范圍(具體以征收紅線圖為準)內尚未被征收的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為被征收人。
(二)實行貨幣補償、產權調換、部分貨幣補償與部分產權調換相結合三種方式。
三、簽約期限
以南安市人民政府或南安市霞美鎮人民政府的公告時間為準。
四、安置地點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地點位于:仙河村雙溪口及江濱南路仙河旮旯橋旁。
五、用途認定
土地性質、房屋用途以現行有效的《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登記的用途或市政府、自然資源部門簽發的合法有效文件為依據。地類以自然資源部門土地利用規劃數據庫的數據為準。未登記建筑物或構筑物的用途,由征收人根據建筑結構、構造特征、歷史沿革、使用情況等因素綜合認定。
六、面積計算
被征收房屋面積(含公攤)由房地產測量單位根據房地產測繪技術規范測量確定。選房時,安置型商品房面積(含公攤)按商品房預售面積結算,交房時按不動產登記產權面積(含公攤)進行結算。
七、惠民原則
私人自建住宅被征收人如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按時騰空房屋的,可享受下列惠民政策:
(一)私人自建住宅挑梁、走廊、陽臺、中空,按水平投影面積100%計算征收面積。
(二)天井按100%計算征收面積;平屋外墻至滴水線的水平投影面積部分,可按100%計算征收面積,每棟房屋最多可按單層最大投影面積計算一次;圍墻上的大門門斗按100%計算征收面積。
(三)利用坡屋頂空間作為閣樓的建筑,層高在2.2米(含)以上的部分,按100%計算征收面積。層高在1.6米(含)以上的部分按50%計算征收面積,層高在1.6米以下的部分按附屬物“閣樓”給予補償。
(四)通往屋頂的風樓,層高超過2.2米(含)以上的部分,按100%計算征收面積,層高在1.6米(含)以上的部分按50%計算征收面積,層高在1.6米以下的部分按附屬物“風樓”給予補償。
(五)房屋頂層建筑面積不超過房屋地面第一層建筑面積30%(含)的,不計入總層數。
(六)寺廟、骨灰堂、祠堂等特殊建筑物,原則上采取貨幣計算補償金額,實行統一規劃、合并建設、統一安置、差價互補。建筑物補償價格按總三層私人自建住宅的補償標準計算。層高(至屋脊頂,下同)不超過3米(含3米)的,可補償面積按相應結構2倍計算;層高超過3米,但不超過6米(含6米)的,可補償面積按相應結構的3倍計算;層高6米以上的,可補償面積按相應結構的4倍計算。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補助費按實際建筑面積給予發放。
八、選房原則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采取“先簽約騰空、先確定選房順序號”的辦法,在指定的安置區域按選房順序號進行選房。所在指揮部按先簽協議并騰空的先后順序發放相應安置區域選房順序號,如果同一天有多人簽訂協議并騰空的,則抽簽確定選房順序。
九、私人自建住宅補償
(一)認定和處理辦法
私人自建住宅分為已登記、未登記兩種類別,根據房屋結構、可補償面積,進行補償安置。
1.已登記私人自建住宅的認定和處理辦法
已登記私人自建住宅指持有有效《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的產權手續完整私人自建住宅,根據產權登記所載面積進行補償安置;超出已登記的部分,根據其建設年限參照未登記私人自建住宅對應的條款進行認定。
2.未登記私人自建住宅的認定和處理辦法
未登記私人自建住宅指未持有有效產權登記手續的私人自建住宅。本著尊重歷史的原則,根據持有的相關手續按下列條款認定處理:
(1)持有相關手續的,按以下規定認定處理。
|
批準情況 |
可補償面積 |
備注 |
|
1.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頒布實施前,公社(鄉、鎮)批準的用地手續、基建手續或繳費憑證; 2.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后,經有權機關批準的合法用地手續或基建手續; 3.持有歷年南安市土地清查手續及發票(原件)的住宅房屋; 4.南安市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門(含鎮政府)批準基建或翻建但尚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及房屋所有權證的住宅房屋; 5.屬政府建設項目二次安置自建的住宅房屋或屬政府定點新村建設、舊村改造項目自建的住宅房屋; 6.根據南安市委辦、市政府辦《南安市違法占地、違法建設認定及分類處置的指導意見》(南委辦發〔2016〕11號)的規定,補辦基建審批手續的住宅房屋。 |
2020年7月3日(含7月3日)前建成的,用地手續范圍內房屋,按實際建筑面積認定。 |
批準范圍內的土地按批準土地性質認定,未明確土地性質的按集體土地手續宅基地認定。 超出相關土地手續的部分,按下一條款(未持有相關審批手續的)認定處理。 |
|
2020年7月4日后建成的,用地手續范圍內房屋,按批準建設的層數認定;未按批準層數建設的,三層及以下部分,按實際建筑面積認定;三層以上部分不予任何補償安置或材料費補貼。 |
(2)未持有相關手續,1987年1月1日前建成的房屋,按實際建筑面積予以認定可補償面積。未持有相關手續,1987年1月1日后至2020年7月3日前建成的房屋,在征收范圍內不屬于“一戶一宅”的,根據相應房屋結構給予材料費補貼;在2020年7月4日后建成的房屋,一律不予補償、安置。
經調查、公示、認定,在征收范圍內屬“一戶一宅”且按期簽訂協議并搬遷騰空的,按以下規定認定處理。
|
批準情況 |
可補償面積 |
備注 |
|
未持相關用地手續且未經審批,在2014年1月28日前建成的房屋 |
按實際建筑面積予以認定可補償面積。 |
1.加層或擴建的部分,根據其建設年限分別認定處理。 2.翻建房屋按翻建時間認定。 3.如領取材料補貼的部分,不享受房屋裝修部分、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費、獎勵金。 |
|
未持相關用地手續且未經審批,2014年1月29日后至2020年7月3日(含7月3日)前建成的房屋 |
建筑面積少于450平方米的,按實際建筑面積予以認定;超45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認定為可補償面積,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積給予相應的材料費補貼。 |
|
|
無任何證明材料的,2020年7月4日后建成的房屋 |
一律不予補償安置。 |
(3)房屋建成時間節點的認定
一般以土地房屋權屬手續體現的批準時間為房屋建成時間。如權屬手續無法體現建成時間的,或屬于未持有相關手續住宅的,由村(居)委會根據房屋的現狀、結構、層數等實際情況,結合房屋所在新舊建成區域,參照周邊房屋建成時間認定。
被征收人應簽署相關具結書,具結書應經村(居)委會黨組織書記和村(居)委會主任共同簽字確認并加蓋村(居)委會公章后,報征收辦征收組簽字確認。
(二)貨幣補償辦法
私人自建住宅實行土地、房屋合并結算,即房屋占地部分與房屋建筑一并計算補償價格,房屋建筑占地面積不再給予單獨補償。其他土地部分按照相關手續情況,依據土地征收標準進行補償結算。
總補償金額=房屋補償款+其他補償款:
1.房屋補償款=(私人自建住宅征收補償單價×住宅可補償面積)
2.其他補償款=(住宅房屋裝修價格×裝修成新率×住宅可補償面積)+(土地補償價格×其他占地面積)+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費+獎勵金+附屬物補償款+材料費補貼(如有)。其中住宅房屋裝修價格標準參照附件2執行。
|
私人自建住宅征收補償單價 單位:元/平方米 |
|||||
|
結構 |
總一層 |
總二層 |
總三層 |
總四層 |
總五層及以上 |
|
框架 |
4535 |
3887 |
3239 |
3023 |
2743 |
|
磚混、 石混 |
4277 |
3666 |
3055 |
2828 |
2548 |
|
磚木、石木、石、土木 |
4211 |
3610 |
3008 |
2781 |
2501 |
|
備注: 1.本表所列單價不包含室內裝修價值,室內裝修補償另計。 2.本表所列單價不包含獎勵補助。 3.本表所列單價為可補償面積的補償單價,總一層已按140%計算,總二層已按120%計算。 |
|||||
十、私人自建住宅安置(產權調換辦法)
(一)安置原則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期房安置、等面積調換、差價互補、嚴控擴購”的原則,在指定的安置區域按選房順序號進行選房。同時,不再計算其房屋補償款,僅計算其他補償款。
(二)可安置面積的計算
被征收人可安置面積原則上按認定后的可補償面積進行計算,但總一層、總二層房屋按如下方式計算可安置面積:
屬總一層房屋的,按可補償面積的140%計算可安置面積。
屬總二層房屋的,按可補償面積的120%計算可安置面積。
(三)產權調換安置型商品房,被征收人應按戶型面積從大到小進行扣減至最后一套,最后一套剩余面積按就近上靠原則,如安置面積小于40平方米的,不予產權調換,按其原總層數的貨幣補償單價進行貨幣補償。該部分貨幣補償不享受貨幣補償獎勵金。
(四)私人自建住宅等面積補差價格結算
1.選擇仙河村雙溪口區域安置型商品房等面積安置部分被征收人應付補差價及因建筑結構原因超面積部分被征收人應付結算價按如下方式結算:
|
私人自建住宅等面積補差表 單位:元/平方米 |
|||||
|
結構 |
總一層 |
總二層 |
總三層 |
總四層 |
總五層及以上 |
|
框架 |
0 |
0 |
0 |
216 |
496 |
|
磚混、石混 |
0 |
145 |
184 |
411 |
691 |
|
磚木、石木、石、土木 |
0 |
192 |
231 |
458 |
738 |
|
因戶型結構原因超面積結算價格:20平方米以內(含20平方米)部分,按3460元/平方米結算;20平方米到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部分,按3850元/平方米結算。超過40平方米部分按通知交房日期作為時間節點的市場價值進行結算。 |
|||||
2.選擇江濱南路仙河旮旯橋區域安置型商品房等面積安置部分被征收人應付補差價及因建筑結構原因超面積部分被征收人應付結算價按如下方式結算:
|
私人自建住宅等面積補差表 單位:元/平方米 |
|||||
|
結構 |
總一層 |
總二層 |
總三層 |
總四層 |
總五層及以上 |
|
框架 |
0 |
0 |
0 |
216 |
496 |
|
磚混、石混 |
0 |
145 |
184 |
411 |
691 |
|
磚木、石木、石、土木 |
0 |
192 |
231 |
458 |
738 |
|
因戶型結構原因超面積結算價格:20平方米以內(含20平方米)部分,按3460元/平方米結算;20平方米到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部分,按3850元/平方米結算。超過40平方米部分按通知交房日期作為時間節點的市場價值進行結算。 |
|||||
3.如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簽約并按期騰空房屋的,屬二層及以下部分房屋的,可予以免繳等面積補差價,三層及以上部分房屋,按實際總層數等面積補差價標準繳納等面積補差價。
(五)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在期限內未足額繳納補差價、結算價等費用或未按期選房及未按期簽訂有關選房協議的,視為被征收人放棄安置,征收人有權直接按照可補償面積采用貨幣補償方式進行補償,該貨幣補償不享受貨幣補償獎勵金。
(六)舊大厝(祖厝)補償安置
允許舊大厝(祖厝)產權戶自行析產,析產后的可安置面積應與被征收人其他房屋合并選房,沒有其他房屋的可單獨算一宗產權房屋,可安置面積大于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的可單獨選房。可安置面積小于40平方米的,不予產權調換,按其原總層數的貨幣補償單價進行貨幣補償。
十一、住宅搬遷補助獎勵辦法
(一)搬遷補助費
按經認定的可補償面積計算,標準為5元/平方米·次,每棟(套)搬遷補助費最低不低于1000元/次;舊大厝(祖厝)按實計算,不享受最低搬遷補助費。被征收人選擇全部貨幣補償的,發放一次搬遷補助費;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發放兩次搬遷補助費。
如私人自建住宅用于家庭小作坊經營,確實存在機械設備需搬遷的,對于機械設備、設施的搬遷,按附件4執行。
(二)住宅臨時安置費
1.過渡方式。鼓勵被征收人自行過渡。被征收人如自行過渡確實存在困難的,可申請安排臨時周轉房進行過渡,同時,不予發放住宅臨時安置費。
2.過渡期限。選擇產權調換的,過渡期限為自公告的簽約期限屆滿次日起36個月以內。選擇貨幣補償的,一次性發放六個月臨時安置費。
3.補助標準。臨時安置費標準為6元/平方米·月。按可補償面積計算,每棟房屋臨時安置費最低不低于1000元/月,最高不高于6000元/月。舊大厝(祖厝)臨時安置費按實計算,不享受最低臨時安置費。
除不可抗力外,過渡期限超出36個月的,自逾期之日起,向自行過渡的被征收人支付雙倍臨時安置費,每棟(套)房屋最高不高于12000元/月。享受臨時安置費每月每棟(套)1000元最低保障的,若按可補償面積雙倍計算,臨時安置費超過最低標準的,按可補償面積重新核算臨時安置費;不超過最低標準的仍按原標準執行,不予雙倍補助。對使用周轉用房的被征收人按規定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
自發出交房通知之日起,被征收人未按要求辦理房屋交付手續的,不再支付被征收人臨時安置費。
(三)按期簽約獎勵金
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騰空的,按被征收房屋可補償面積一次性給予200元/平方米按期簽約獎勵金。
(四)貨幣補償獎勵金
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騰空且全部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給予房屋補償款(不含住宅房屋裝修)20%的貨幣補償獎勵金。
十二、土地征收(收回)補償價格
(一)住宅實行土地、房屋合并結算,即房屋占地部分與房屋建筑一并計算補償價格,房屋建筑占地面積不再進行補償結算。
(二)對已批準未建住宅建設用地,根據持有相關手續按,國有出讓按1000元/平方米進行補償,國有劃撥、集體按700元/平方米進行補償。
(三)征收未批準的建設用地和集體農用地補償標準按照征地區片綜合地價52000元/畝執行,地類屬耕地的按2000元/畝給予青苗補助費補償;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附件7執行。
(四)納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對象范圍和保障措施按照《福建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177號)及《南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安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意見的通知》(南政文〔2017〕511號)規定執行。
十三、其他部分
(一)其他類別房屋的補償安置
搭蓋、地上附著物、房屋附屬物及農業生產配套設施,分別按附件標準進行計算,給予貨幣補償。
本實施方案未規定其他類別房屋由依法選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二)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補償安置
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除區域內需配套的小學、幼兒園外)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不予安置。
(三)霞美鎮花卉苗木特色產業補償
參照南政辦〔2020〕54號《泉州市武榮大橋項目花卉苗木遷移補償補充方案》標準。
(四)其他規定
1.相關費用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辦證契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和辦證費用等相關手續費用等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擔。
2.其他情況的處理
(1)被征收土地房屋存在租賃關系或抵押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處理。被征收土地及地上物存在權屬糾紛的,由有關權屬人先行解決權屬糾紛,在權屬糾紛尚未解決的情況下,南安市人民政府或征收實施單位有權先行對補償款項進行提存,待權屬糾紛解決后發放相應款項。
(2)安置型商品房選房時,因權屬糾紛尚未解決,尚無法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和進行選房的,視為有關權屬人放棄產權調換,南安市人民政府或征收實施單位有權直接貨幣補償,并先行對補償款項進行提存,待權屬糾紛解決后發放相應款項。
3.被征收人原持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的,按證件體現的面積各給予60元/平方米的辦證補助,相應證件統一收回并注銷;持有《不動產權證書》的,按證件體現的建筑面積給予120元/平方米的辦證補助,相應證件統一收回注銷。
十四、住房保障
(一)經認定的特殊困難家庭
經民政、農業農村相關部門認定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城鄉特困人員、精準扶貧對象,全部選擇產權調換且人均居住面積(含本項目征收范圍內的住房面積和征收范圍外的南安市行政區域內其他住房面積且計入該戶保障人口的戶籍必須在本項目征收范圍內)不足20平方米,1人按45平方米給予安置,2人按60平方米給予安置,3人按90平方米給予安置,4人按110平方米給予安置,最高不超過110平方米/戶,并免予結算差價。
(二)征收區域內的居住困難戶
私人自建住宅中的居住困難戶,全部選擇產權調換且人均居住面積(含本項目征收范圍內的住房面積和征收范圍外的其他住房面積且計入該戶保障人口的戶籍必須在本項目征收范圍內)不足35平方米的,可照顧購買至人均35平方米保障居住,照顧購買價格按3850元/平方米進行計算。如放棄保障性照顧購買的,放棄部分不予其他補助。
(三)已批未建宅基地
對于已批未建的合法宅基地,土地按持有相關手續補償,可按批準未建宅基地土地面積給予照顧購買安置型商品房,照顧購買價格為3850元/平方米,每戶最高不得超過120平方米。“土改”時縣級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房產所有證》中“房產”欄記載的基地、房屋附屬埕地和空地及“土地”欄記載的土地或屬土地清查補辦手續的空地部分,均不予照顧購買安置型商品房。
十五、老人生活費補助
為照顧原社區居民老年人的生活,屬住宅產權戶的被征收人如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騰空房屋的,其在本項目征收范圍內的家庭戶籍成員(不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等離退休人員)自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當月起,選擇產權調換的,在過渡期間,每人每月給予200元的生活費補助。在臨時過渡期間有新符合條件的被征收人,該項補助自符合條件當月起發放;在臨時過渡期間死亡的,從死亡的下個月起停止發放;全部選擇貨幣補償的,在簽約騰空時,滿足以上條件的老年人,一次性發放1200元的生活費補助。
十六、附則
(一)對本方案所列房屋補償標準有異議的,可由依法選定的評估機構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分戶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補償依據(選擇分戶評估的不得再按本方案規定標準補償)且不享受本實施方案規定的優惠、補助、獎勵、保障措施。選擇產權調換的,還應對安置型商品房房屋價值同時進行評估,并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被征收人或者征收部門對房屋評估價值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復核結果10日內向泉州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二)被征收人如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騰空房屋的,不享受本實施方案有關的優惠、補助、獎勵、保障措施。
(三)納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對象范圍和保障措施按照《福建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177號)及《南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安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意見的通知》(南政文〔2017〕511號)的規定執行。
(四)本實施方案未明確的其他特殊情形,由所在征收組現場踏勘、調查核實后,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東清片區建設指揮部或南安市霞美鎮人民政府研究確定后組織實施,涉及增加征收補償費用的,納入片區征收成本。
(五)本方案由征收實施單位南安市霞美鎮人民政府負責具體實施。
(六)本方案由南安市霞美鎮東清片區建設指揮部或南安市霞美鎮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南安市霞美鎮東清片區建設指揮部或南安市霞美鎮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操作細則。
(七)本項目事實征收過程中,南安市人民政府可結合本片區實際,進一步優化補償安置措施。
附件:1.安置型商品房戶型及面積
2.住宅房屋室內裝修檔次分類及成新率定級說明表
3.被征收各類住宅材料費補貼單價表
4.機械設備搬遷費補償表
5.搭蓋補償表
6.房屋附屬物補償表
7.地上附著物補償表
8.農業生產配套設施補償表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閩公網安備:35058302350001號


